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万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南6号原露露酒店1-9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宇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万华小区B区19幢2**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国滨,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南6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滨,经理。
上诉人承德市万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宇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温国滨、***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市万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承德市万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6.00元,减半收取10198.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万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伶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