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7474号之二
原告:江苏翔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A栋276号。
法定代表人:谭若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世同,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605-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琦,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翔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翔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翔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翔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6元,减半后收取5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3元,由江苏翔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车 勤
人民陪审员 陈秋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