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铠之龙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铠之龙实业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5468号
原告:河南铠之龙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1U7N86。
法定代表人:胡玉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颖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36577N。
法定代表人:张卡。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GBTL23。
负责人:吴向华。
原告河南铠之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铠之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铠之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飒飒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