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91民初1081号
原告: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亮甲店工业区甲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23783L。
法定代表人:叶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5460720H。
主要负责人:许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春,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2018年11月30日,原告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93元,由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