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1309号之二

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汉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QQQ42D。

法定代表人:孙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江信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693317。

法定代表人:沈建斌,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申请财产保全(已执行),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40元,减半收取18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修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全美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