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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芝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鄱阳县芝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建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兴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善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号。
主要负责人:张青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峰雨,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梦林,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号江信国际花园*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沈建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鄱阳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建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广乐。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鄱阳县第三中学。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五一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亚民,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鄱阳县芝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城监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鄱阳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鄱阳县建筑设计院、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鄱阳县第三中学(以下简称鄱阳三中)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芝城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性质认定结果有实质性主观臆想的成分,不合法事实真相。鄱阳县安监局的批复对该事故调查结果显示事故的发生时由于外力(撞击力)作用下,导致互联不锈钢钢管与螺丝脱焊造成的,而不是第三人行为产生的事故。护栏抗撞击力多大擦符合国家标准的,人财保鄱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况且已超出质量保证期限范围。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不成立。人死不能复生,本案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芝城监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人财保鄱阳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综合全案证据,全面考虑各方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确定本案责任换分份额,事故责任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芝城监理公司主张本案事故责任划分系主观臆断缺乏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人财保鄱阳公司享有代为求偿权事实认定清楚,是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芝城监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事故发生之后,鄱阳县政府成立了以鄱阳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鄱阳县监察局、鄱阳县公安局、鄱阳县教育体育局、鄱阳县建设局、鄱阳县总工会、鄱阳县第三中学共同组成的“12.18”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并报经鄱阳县政府同意,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鄱安监管字(2016)03号结案批复,其中涉及到芝城监理公司的责任是对鄱阳三中建设工程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委派不具备注册资格,年龄超过65岁的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对鄱阳三中教学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执业资格审查不力;监理项目部对施工方在栏杆施工中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改变栏杆材质、连接方式及竣工验收提出的安全隐患,在督促整改中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且在《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中出具“已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复查意见失察;对栏杆改变涉及未要求变更涉及失察;对教学楼未验收就投入使用失察;对涉及图纸替代竣工图纸申请备案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一、二审判决依据上述责任的认定,判定芝城监理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涉案保险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且一、二审诉讼过程中芝城监理公司并未提出涉案保险种类系人身保险的抗辩主张,其在上诉状中认可涉案保险种类属于责任保险种类,仅认为其应该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该主张并无不当。芝城监理公司再审申请时提出涉案保险公司不具有代位求偿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芝城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鄱阳县芝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胡爱菊
审 判 员  黄声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军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