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75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8栋B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1)皖0103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25元;或扣留、提取其尚未支取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