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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民初1101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原告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079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被告**、**身份信息部分存在笔误,补正为: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确认送达地址),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3××××××××。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确认送达地址),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6××××××××。
审 判 员  丁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钰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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