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360号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茯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扬发,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燕,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8栋B单元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693317。
法定代表人:沈建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鸰,男,1988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迪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观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