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217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