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天长市双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81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46年3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翔,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天长市双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晏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P1HK88E。
法定代表人:郑鹏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有昊,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8栋B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693317。
法定代表人:沈建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有昊,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双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翔、被告***、被告天长双云公司和江西双云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38076.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16时16分,***驾驶皖1244728“常柴”牌手扶拖拉机,沿天长市炳辉路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与金集路交叉口实施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其驾驶的车辆驶入金集路对向车道,与沿金集路由北向南行驶遇红灯等待通行的徐康斌驾驶的皖M××××ד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手扶拖拉机乘坐人***、管寿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的雇员,负责为公司接送包括***在内的栽植花草的员工上、下班。事故发生后,***正接送***等员工下班。此起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1.我对***所称事故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无异议;2.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找我做工接送人;3.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垫付***医疗费49939.6元;4.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辩称:1.***并非公司雇员,且事故并非发生在雇佣工作过程当中,故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醉酒驾驶,且所驾车辆不能载人,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3.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发票签收单、借条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天长双云公司是***的雇主,也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后***驾车载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4.对安徽省天长市千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两张销售清单,没有记载是***购买的,医院的诊断证明系时候补开,故与本案无关;5.天长双云公司是江西双云公司的子公司,两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为天长双云公司提供劳务,但我司对会议记录上记载事项并不知情。***自己找人给公司栽植花草,公司每天按照***提供的出工人数、工作量计算工资,由***出具收条领取,并按照***要求发放。***驾驶的拖拉机为其个人所有,并非公司车辆;6.对***主张的各项损失,我司认为(1)医疗费由法庭酌定,***垫付的款项应当从中扣除;(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均无异议;(3)误工费过高,***已经七十多岁;(4)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年限应当为7年;(5)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6)交通费过高;(7)护理依赖标准过高,应按照工伤护理标准50%计算,***主张计算5年也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对安徽省天长市千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两张销售清单、天长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对2018年6月20日天长市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金额为939.6元),因仅有记账联,故本院不予确认。
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在天长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医嘱转院至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回到天长市中医院继续治疗,合计住院148天(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花去门诊、住院医疗费287846.14元,根据医嘱外购人血白蛋白花去21600元。其中由***垫付49000元。
2019年4月3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截瘫(双下肢肌力3级),构成四级伤残;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开颅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180日,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花去鉴定费3700元。
又查明,***为农业家庭户口,虽然年纪较大,仍有劳动能力,在事故发生前从事栽植花木的工作。
再查明,***受雇于天长双云公司,为天长双云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花草栽植。天长双云公司为***发放工资,并按照***要求为其手下的工人发放劳务费。江西双云公司对***栽植花草的工作进行指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天长双云公司为***发放工资,因此可以确认***为天长双云公司雇员。***驾驶拖拉机接送工人上下班的行为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天长双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长双云公司虽然是江西双云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二公司之间经营范围相似,且根据会议记录可以看出,江西双云公司对***等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因此,天长双云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唯一股东江西双云公司的支配,天长双云公司与江西双云公司在业务上混同。江西双云公司应对天长双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醉酒驾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违反规定载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与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徐康斌驾驶机动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应当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其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徐康斌驾驶的皖M××××ד宝马”牌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和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系醉酒驾驶,根据常理,***应当能够通过其感官察觉到***系酒后驾驶。且***应当知晓拖拉机不能载人,而当时***驾驶的拖拉机载有十余人。明知乘坐***驾驶的拖拉机存在重大风险,仍然继续乘坐,***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减少***、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20%的赔偿责任。
对***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结合其住院治疗时间、鉴定意见进行确定。对***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已经年满七十周岁,虽然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主张80元/天的标准没有依据,本院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其主张,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309446.1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8天=4440元。
3.营养费:30元/天×180天=5400元。
4.住院期间护理费:45070元/年÷365天/年×148天=18274.96元。
5.误工费:13996元/年÷365天/年×270天=10354.5元。
6.残疾赔偿金:13996元/年×7年×74%=72499.28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55000元。
8.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0元。
9.定残后护理费:根据***的年龄及伤情,本院酌定支持2年,即45070元/年×2年×80%=72112元,如之后确需护理的,可另行起诉。
10.鉴定费:3700元。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53226.88元,扣除应当由徐康斌驾驶的皖M××××ד宝马”牌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的12000元,应当由***、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对剩余的(553226.88-12000)×(1-20%)=432981.5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49000元,***、天长双云公司、江西双云公司还应当赔偿383981.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长市双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83981.51元,该款直接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开户账号:93×××3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1元,由原告***负担4054元,由被告***、天长市双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赛春
人民陪审员  张 彬
人民陪审员  龚婷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玲玲
书记员陈绪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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