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朱子林、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4民初312号之三
原告:朱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玲,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泰安路5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张春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老白灰线院内。
法定代表人:柏长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居宅路北94幢。
负责人:杨君,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玲,女,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朱子林与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冀0804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共计2707959.28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22)冀0804民初31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朱子林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共计2707959.28元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永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 婧
书 记 员 唐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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