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4民初312号
申请人:朱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泰安路5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张春春,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老白灰线院内。
法定代表人:柏长盛,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33号。
负责人:杨君,段长。
申请人朱子林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共计2707959.28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工务段共计2707959.28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朱子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永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邹 婧
书 记 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