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377号之一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西中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3432250L。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南大街南侧龙泽府门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MA07X9XWXU。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65元减半收取为384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82.5元,由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