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盛福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377号之一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西中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3432250L。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南大街南侧龙泽府门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MA07X9XWXU。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65元减半收取为384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82.5元,由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