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3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西中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3432250L。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颖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长凝中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3989012701。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冀0224民初3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75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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