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3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西中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3432250L。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颖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长凝中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3989012701。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冀0224民初3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75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