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盛福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377号之二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西中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3432250L。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南大街南侧龙泽府门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MA07X9XWXU。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冀0224民初3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1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魏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