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377号之二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西中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3432250L。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南大街南侧龙泽府门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MA07X9XWXU。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冀0224民初3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1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魏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