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财保1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长凝镇长凝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保全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冀0224财保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04×××77)、中国农业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50×××53)、承德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50×××61)、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8×××83)、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北戴河支行(账号为91×××32)的存款2188万元。**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04×××77)、中国农业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50×××53)、承德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50×××61)、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8×××83)、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北戴河支行(账号为91×××32)的存款218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会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