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266号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西中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金融大厦A座16层。
负责人:郑雪松,经理。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