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266号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西中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金融大厦A座16层。

负责人:郑雪松,经理。

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