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财保12号之一

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长凝镇长凝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保全纠纷,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请求冻结担保人张会娟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户62×××32的存款218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张会娟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户62×××32的存款218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会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