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财保12号之一
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倴城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长凝镇长凝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保全纠纷,申请人**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请求冻结担保人张会娟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户62×××32的存款218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张会娟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账户62×××32的存款218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会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