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正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24民初166号之一
原告:河北正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西中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正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正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正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正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河北正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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