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2执19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8日出生,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唐山市中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内铁南西街。
法定代表人:冯景志。
***申请唐山市中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欠款254873.26元给付了申请人,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力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723元已由被执行人唐山市中实建筑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