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591号
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隆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
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喜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