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6民初716号
原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隆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6K3XK0A。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松,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基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国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易玟、王辉,被告国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德松、刘高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国安公司支付工程款711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中基公司与国安公司签订《水稳、沥青砼道路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吉利区长治路的0.8cm稀浆封层施工(含材料)、水稳层、沥青砼的搅拌、运输、摊铺、碾压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暂定为1079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其中水稳总量约700立方,每平方410元;普通沥青混凝土中粒式厚5cm,每平方米/公分11元(AC-20C型);加4%抗车辙剂沥青混凝土细粒式厚4cm,每平方米/公分11元(改性AC-13C型)。慢车道沥青暂估面积8000平方米,完工后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工程完工后,经被告公司指定人员“尚德松”于2020年8月27日、28日审核签字认可实际完成工程量为:慢车道摊铺厚度5cm中粒式沥青砼AC-20C+4cm细粒式沥青砼AC-13C总工程量7206.812㎡、厚度4cm细粒式沥青砼AC-13C总工程量225㎡、转盘4cm细粒式沥青砼1552.34㎡、路口摊铺厚度5cm中粒式沥青砼AC-20C+4cm细粒式沥青砼AC-13C总工程量327.451㎡。工程完成后经原告方统计案涉工程款总计为1111095元。工程完工至今,被告支付40万工程款后,余款711095元尚未支付。
被告辩称:1.原告诉求的工程款,部分的工程款未经被告进行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水稳、沥青砼道路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第二条,可以得出工程面积、工程造价都是暂估值,完工后要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对于原告施工的沥青砼部分予以认可,对于原告施工的水稳部分,未经被告核对,被告不予认可。根据被告所掌握的施工资料,原告施工的水稳为600方,而原告诉求是700方,超出100方,该部分工程款为5万元,应当核减。2.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尚未达到合同要求,未严格按照市政道路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未满足实际要求,应当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水稳、沥青砼道路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四条“2”约定,“乙方须严格按照市政道路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满足施工图纸实际要求”。而实际上,原告施工的沥青路面平整度未达到市政道路质量及验收规范要求;原告施工的部分水稳质量不合格,在摊铺水稳前已经出现板结结块现象,导致部分路段遭遇重车碾压出现塌陷和裂痕。鉴于原告的违约责任,工程款中应当扣除违约金10万元。3.因道路至今未验收合格,5%的质保金应当扣除。《水稳、沥青砼道路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五条约定,“留置5%质量保证金,待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截止目前,原告施工的道路未经有关建设部门验收合格,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原告中基公司(乙方)与被告国安公司(甲方)签订《水稳、沥青砼道路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单价及数量、开工日期、甲乙双方责任、付款办法、联系方式以及争议处理的办法进行约定。其中双方在单价及数量中约定,水稳总量700立方,每立方410元;快车道沥青混凝土中粒式厚5cm(AC-20C型)、加4%抗车辙剂沥青混凝土细粒式厚4cm(改性AC-13C型),其单价都为每平方米/公分11元(含税金;乙方开具9%增值税专票);慢车道沥青80**平方米,完工后面积以实测实量为准;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1日开始施工。双方在付款办法中约定:整条道路水稳层、沥青面层全部施工结束后,甲方按乙方施工的实际工程量,一个月内付全部工程款的95%,留置5%为质量保证金,待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施工完毕后,2020年8月27日、28日原、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量测量确认,双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慢车道摊铺厚度5cm中粒式沥青砼AC-20C+4cm细粒式沥青砼AC-13C总工程量7206.812㎡、厚度4cm细粒式沥青砼AC-13C总工程量225㎡、转盘4cm细粒式沥青砼1552.34㎡、路口摊铺厚度5cm中粒式沥青砼AC-20C+4cm细粒式沥青砼AC-13C总工程量327.451㎡。关于水稳的数量,经双方确认,原告用于摊铺路面的合格水稳共28车,为1858.04吨。8车水稳因不合格整车返厂,为549.92吨。经双方确认,水稳的重量除以2.4,即为水稳的立方数。按照上述沥青砼的摊铺面积及单价计算,沥青砼的工程款为824095元,水稳的立方数为774.18。2020年8月27日,被告转给原告40万元。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向本院提交了“吉利区长治路现状沥青平整度复测成果表”2页、视频1份及照片7张。原告经质证认为,“吉利区长治路现状沥青平整度复测成果表”不符合证据要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核实照片是否为案涉工程;水泥如果板结不能用会拉回去,也不能证明视频是在施工现场拍摄。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水稳、沥青砼道路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4张、付款凭证以及水稳过磅单36张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稳、沥青砼道路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2020年8月27日、28日被告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测量,并确认工程量,就是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如果出现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不会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因为对不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没有意义。因此既然被告在测量中未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并确认了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就应认定确认的工程量是原告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关于被告提出案涉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全部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施工的水稳工程量,经计算为774多立方,原告诉请按700立方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按约定的每立方410元,共287000元。加上沥青砼的工程款824095元,工程款总计1111095元。扣除转给原告的40万元,未付的工程款为711095元。合同约定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从2020年8月28日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至今已超过一个月,因此不应扣除5%的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1095元;
二、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1095元的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55.5元(已减半),保全费4075元,共9530.5元,由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明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