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财保8号
申请人:***,女,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申请人:**,女,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隆华大道48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6K3XK0A。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1803.07元。申请人用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11803.07元。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小伟
审 判 员  王洪召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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