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民初92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强、王凤豪,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隆华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