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石化产业集聚区华北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9GMU7X4L。
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隆华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6K3XK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2元(减半后),由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