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执38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沛,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付东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金克容,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付东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B栋5-2,组织机构代码70930178-3。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付东升,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克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付东升,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克容共偿还申请执行人287160元。2、被执行人付东升,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克容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0元,余款于2020年2月前全部付清。3、如被执行人付东升,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克容未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未偿还金额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伟
审判员 肖秉文
审判员 杨开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雅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