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执恢11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鱼嘴镇东风路**。组织机构代码585704272。
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东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付开辉,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段全珍,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金克容,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路****5-2信用代码915001057093017832。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东升、付开辉、段全珍、金克容、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8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代偿款本金344097.50元、利息、资金占用损失6319.12元、律师费18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883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采取罚款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本院已对其进行轮候查封,且本案无抵押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对其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视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传统查控,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全胜
审 判 员 曾 彦
审 判 员 苏永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凯文
书 记 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