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罗太平。
被执行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本院在执行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也无社会保险,被执行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因冻结金额过小,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本院在2018年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三博江陵医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据了解因该笔到期债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其实际支付情况待定,该项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义务为案款67040元及利息(以670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债务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8元及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进行失信人惩戒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2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