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801执保196号
申请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住所地: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鸣,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经常居住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智源小区综合楼(曼弄枫文科大酒店)。
被申请人:曼弄枫文科大酒店,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经营者:***。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曼弄枫文科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被申请人***分别作为共有人名下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XX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档案摘抄表三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62×××70、62×××70两个银行账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以AHAB190146XX6保单保函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2日在对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62×××70、62×××70两个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账号62×××70不存在,账号62×××70余额为65745.52元,故只冻结了65745.52元;于2019年11月13日已对被申请人***分别作为共有人名下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执保1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