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辖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B栋5-2。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乐骞居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景路银都广场*****号。
经营者:***。
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乐某居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三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望城区,《采购合同》仅约定了交货地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采购合同》虽约定可以向合同工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并未明确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或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乐某居建材店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工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涉工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罗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