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某某、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3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吴江涛,行长。
被告袁学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学政。
被告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袁学军、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袁学军、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袁学军、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 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