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龙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6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吴江涛,行长。
被执行人袁学军。
被执行人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纺机村51号。
法定代表人袁学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村纺机村51号。
法定代表人程水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袁学军、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龙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学军、地龙公司、毅达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袁学军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22359.84元;2、被执行人袁学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06777.9元(2013年9月29日-2014年4月28日)、罚息53985.56元(2013年6月29日-2013年9月27日),共计260763.46元,2014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2013年9月27日之后的罚息以银行系统为准;3、被执行人袁学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9800元;4、如被执行人袁学军未按上述1、2、3项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村C1栋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执行人袁学军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69元,共计25269元,若被执行人袁学军不支付,则由被执行人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