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

多吉与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多吉,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藏族,经商,四川省白玉县人,住西藏山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多吉因与被上诉人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9)藏05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多吉以二审期间无新的证据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多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多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00元,减半收取2961.00元,由上诉人多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巴桑卓玛
审 判 员 参旦卓嘎
审 判 员 白  珍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巴桑拉珍
书 记 员 次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