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与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执32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
被执行人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21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申请执行西藏祯塬建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房产后将所得款项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三街81号5栋1单元11层1102号住宅(权×××,建筑面积216.26平方米)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6)川0191执3283号之一]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秀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