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2040号
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198号2幢H206。
法定代表人:孙生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
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