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1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克络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在涉案建设工程中约定了产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青岛市东郭庄安置区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仲裁条款因未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确而无效。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