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738号
原告:内蒙古赛诺科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新城区乌兰恰特东街广宇家园3号楼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剑英,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锡林南***巷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内蒙古赛诺科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内蒙古赛诺科化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赛诺科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内蒙古赛诺科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