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回执字第0024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宸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永光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宸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回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回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