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600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1-2。
法定代表人:郭宇,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在银行及其他账户内的资金5118483.35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及其他账户内的资金5118483.35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