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312号
原告: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1-2。
法定代表人:郭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栗园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倪召兴。
原告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伟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聪聪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