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7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1-2。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