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2民初5310号
原告: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春雨润集雨节灌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