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5256号
原告: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深圳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秦丕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多维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多维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申请费361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