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2执异4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秦丕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在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莱阳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莱阳市昌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莱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莱阳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财金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7)鲁0682民初4723号民生判决书,判令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永立精工)向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敬公司)给付欠款1415000元及利息。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是(2019)鲁0682执2140号。2020年8月7日,第三人财金公司与永敬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永敬公司将其在(2017)鲁0682民初4723号民生判决书中,对永立精工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财金公司。财金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第三人财金公司与永敬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向本院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莱阳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为(2019)鲁0682执21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