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4民初1168号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胶南市恒安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恒安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