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从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2013)崂执字第1323号的执行。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4562元,执行费131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