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恢3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2015)崂执字第789号的执行。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8850元,执行费18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