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崂执字第78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中韩街道大埠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崂执字第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
审判员***
审判员侯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