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大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大中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3民初4837号
原告包头市大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律师。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包头市大中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律师。
第三人***,女,57岁,1965年2月21日,汉族,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包头市大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大中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大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出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现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包头市大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